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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论证会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有关程序规定,针对《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》(草案)涉及电动车驾乘人员法律责任中的第四十二条“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,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或者故意遮挡、污损号牌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十元罚款”; 第四十三条“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”; 第四十四条“电动自行车、电动轮椅车、电动二轮车、电动三轮车的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”有关条款进行论证。 与会的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立法专家、相关行业代表、居民代表进行畅所欲言的交流讨论,一致表决赞同《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》(草案)涉及电动车驾乘人员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二、四十三、四十四条有关法律条款内容。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对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疏理、充分借鉴,第一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,力争使《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》尽快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的二审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最终审批,为长治市电动车综合管理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!